重庆低保申请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退伍安置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2、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等。
4、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5、城乡医疗救助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
6、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状况超过以下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2、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
3、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5、其他明显超出最低生活保障的财产。
家庭消费支出水平超过以下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2、家庭月人均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分别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4、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5、其他明显高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消费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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