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低保办理流程
一、保障对象和标准
凡持有我市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程序
(一)户主申请: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向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家庭,其居住地与户口应一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1)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
(2)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1)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2)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
(3)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
(4)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
(5)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调查核实
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干部、低保工作人员组成,可分成几个组,每组必须2人以上。申请人应配合调查。
(三)民主评议
1、参加人员
由村民委员会干部,低保工作人员,辖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干部,村民代表等9-15人组成评议小组。
2、评议小组进行无记名投票,
3、汇总后即时公布结果。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为通过,未达到三分之二的为未通过。
4、形成会议记录。评议情况及结果应即时形成会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必须在上面签字。
(四)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评议是否通过、建议救助金额等有关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群众对张榜公示的人员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
(五)乡镇审核
镇人民政府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核实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并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六)县民政局审批
(七)张榜公示
县民政局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包括申请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批准享受保障金额等有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张榜公布只公布批准享受低保家庭的情况,未批准的不公布。
(八)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低保金发放到户情况,村委会低保工作人员应按季与农村低保对象验证,并将验证签字表上报镇政府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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