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偏离正常游览路线导致受伤,法院:旅行社无需担责!
跟团旅游过程中,个别游客在好奇心驱动下会跃跃欲试,擅自脱离大部队不走寻常路,殊不知这样不仅安全没有保障,而且一旦出了危险连个维权对象都没有。最近,鄞州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杨女士与被告宁波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到越南旅游。在越南某海边景区自由活动期间,杨女士偏离正常游览路线,走到游人较少、岩石较多的海滩处,不慎摔倒受伤。
因集合时间到而未能联系上杨女士,景区工作人员通过无人机搜索发现了受伤倒地的杨女士。领队及导游赶到后,景区工作人员将其从受伤地点救援出来,随后领队将其送至当地医院治疗。
杨女士出具《确认书》一份,确认系自身原因导致受伤,与旅行社无关。
回国后,杨女士住院治疗,伤势不轻,出院诊断为左股骨内侧踝撕脱骨折。
杨女士认为旅行社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其受伤,故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该旅行社承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的50%,合计1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出发前,旅行社已通过旅游合同、《出境旅游安全须知》等履行了相应安全告知义务,旅游合同中约定:“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处理”,“自由活动期间,应注意人身安全,谨记导游提醒的各种注意事项以及景区的各种公告和警示牌……”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和领队也已充分告知了安全事宜,原告摔倒后半个小时没有游客经过,最后动用无人机才找到,说明原告完全偏离景区正常的游览路线。事发后,原告自愿签署《确认书》,说明原告自负责任。
当时涉案景区内有中文及越南文标注的指示牌提醒“禁止攀爬”及“警报:台阶、峭壁滑溜,容易滑倒”。
该旅行团领队作为证人出庭陈述:“发现原告后,因岩石较滑我和导游都爬不上去,岩石上没有护栏,也比较高,需要攀爬几块岩石才能到原告受伤的地方,后来是景区保安把原告施救出来。”
鄞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多次明确告知旅游者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原告受伤被发现后,被告方的工作人员也做到了必要救助义务。原告应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出游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在进入景区自由活动过程中,原告更应注意自身安全,遵守景区的安全提示及警示标志,并按照景区内导视图显示的游览路线进行游览,原告也应预见到擅自偏离游览线路的情况下,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原告受伤地点不在正常游览范围内,原告受伤系擅自偏离正常游览路线并且没有注意自身安全造成的,原告对受伤的发生具有认知上的重大过失,行为上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故原告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在事发后签署了《确认书》,确认受伤系自身原因导致,与被告无关,更说明原告当时清楚认识到由于自己过错的行为导致受伤的后果,现又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有违诚信。
为此,法院认为被告无需承担责任,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2020年5月,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判决要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让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
本案是旅游者自由活动期间偏离路线自行承担损害后果的案件,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请表明:一是对原告自甘风险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倡导社会公众遵守规则、文明出行,对于由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自身承担,不能因为同情受害方而采取“和稀泥”态度,司法有温度也有力度;二是倡导社会公众诚实守信,有违诚信得不到社会和法律的认可、保障。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杉 见习编辑 李特颖
一审 郑昕玮 二审 李秀芹 三审 杜春景 终审 刘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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