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出台立法草案起草工作规定
随着文化和旅游系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不断修订,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承担更多的立法草案起草任务。为了保证立法工作的严肃性和系统性,近期,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台了《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立法草案起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立法起草工作,明确职能定位,完善工作流程,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
《规定》共有6章22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参考《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从立项、起草、审核、评估和清理等环节对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立法草案起草工作作出安排。
《规定》完善了起草工作协调机制,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立法草案起草工作,负责审核草案送审稿,并跟踪监督年度立法项目进展情况。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各处室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有关立法项目建议、调研论证、草案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此外,《规定》对配合立法机关的法规规章评估工作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也作出相应规定。
《规定》明确了起草过程的环节和流程,将指导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各处室有序开展立法草案起草工作。立项阶段要重点关注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按照时间节点提出立法建议项目;起草阶段针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应组建起草小组、召开开题会,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见,规范科学论证程序。同时规定了各处室提供草案送审稿时,应提交的材料。
在文化和旅游系统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及时出台《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立法草案起草工作规定》,将有利于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进一步提高立法草案起草工作质量,有利于落实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规范立法的立法原则,既是推进法治建设工作的一项谋划,也是提高依法执政、依法决策能力的一种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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